群眾募資 VS 勸募字號
現行法規下,非營利組織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,由公益勸募條例管理規範,採行申請許可制。
非營利組織唯有遵循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,才能對外募集資金。
然而,同樣是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,回饋式群眾募資是否也受公益勸募條例管理的規範,需要申請許可呢?
公益勸募條例第24條規定,有違反公益勸募條例進行勸募之處罰。
處罰的前提是「經制止仍不遵從」,處罰的情形有四種,分別是勸募主體(發起人)身分不符、勸募活動未經許可、勸募活動喪失許可、已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,
處罰的內容是新台幣四萬元以上、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,得連續處罰[1]。
想知道是否有公益勸募條例第24條所處罰的四種情形,則應配合該條例其他條文,瞭解何謂「勸募主體」?何謂「勸募活動」?
就可掌握公益勸募條例所規範的行為人與行為,進而分析群眾募資是否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。
依據公益勸募條例,該條例所規範者為「勸募行為」[2],「勸募行為」是「基於公益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」的行為,但不包含基於募集政治或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[3],其中,「公益」指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」[4]。
「勸募活動」則是指「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」,依條例規定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[5],其中,「勸募團體」指公立學校、行政法人、公益性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[6]。而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,限用於社會福利事業、教育文化事業、社會慈善事業、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[7]。
整理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可知,對外無償募集資金的行為,可以依據募集目的為基於公益或私益,以及募集方式為主動募集財物或被動接受捐贈,區分為四種類型:
- 基於公益目的,(主動)募集財物。
- 基於公益目的,(被動)接受捐贈。
- 基於私益目的,(主動)募集財物。
- 基於私益目的,(被動)接受捐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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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主動)募集財物 |
(被動)接受捐贈 |
公益 |
1 |
2 |
私益 |
3 |
4 |
對外無償募集資金之行為態樣
其中,【行為1】及【行為2】即勸募行為,是公益勸募條例所規範管理之對象,而【行為1】即勸募活動,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方得為之。
群眾募資平台的專案,分為有償與無償之贊助,有償贊助的部分可歸為買賣行為,無償贊助的部分才有是否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之疑問。
然而,若是群眾募資平台上之專案皆有明確的特定募款對象,並非為了「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」,屬於上述的【行為3】:基於私益目的,主動募集財物之行為。
於此情況,即便名為公益性質之群眾募資平台,然而群眾募資平台之運作實屬「私益勸募」的範疇,其所關注者非「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」之「公益」,
無涉「基於公益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『勸募行為』」,應該非公益勸募條例所規範之對象,自無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第24條規定而受罰鍰之虞。
綜上所述,群眾募資應該不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,無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而可為之。然而相對的,群眾募資贊助人也沒有特別法規的保護,贊助人贊助金錢後之權益,回歸相關當事人間於無償贊助時之贈與契約,以及有償贊助時之買賣契約作約束。由於群眾募資平台和募款人不受法律監督,贊助人為了確保贊助資金受到有效運用,除了檢視贊助契約內容、了解自身權益外,選擇可追蹤並公開贊助金流、承擔第三方監督責任的群眾募資平台也很重要。
[參考資料]
- 黃沛聲(2015)。〈「群眾募資」與「公益勸募」的差異 -- 公益勸募條例並不限制私益勸募,法規的誤解該停止了!〉,《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》,載於http://www.pshuang.cc/2015/07/blog-post_5.html。
- 劉宏恩(2013)。〈誰說「公益勸募條例」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?〉,《facebook》,載於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notes/劉宏恩/誰說公益勸募條例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/10151832071174429/。
- 劉宏恩(2012)。〈學生社團募款違法?〉,《自由評論網》,載於http://talk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576646。
條例摘要
[1] 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:
「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制止仍不遵從者,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、違規事實及其處罰;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:
一、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。
二、勸募活動未經許可。
三、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,仍為勸募活動。
四、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,仍為勸募活動。
前項罰鍰,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、團體,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,並公告其姓名。」
[2] 公益勸募條例第1條:
「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,妥善運用社會資源,以促進社會公益,保障捐款人權益,特制定本條例。」
[3] 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:
「除下列行為外,基於公益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,依本條例之規定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:
一、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,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。
二、宗教團體、寺廟、教堂或個人,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。」
[4] 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。
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:
一、公益: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。
二、非營利團體:指非以營利為目的,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,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。
[5] 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。
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(以下簡稱勸募活動) ,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,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(市) 者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、期限、應檢附文件、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[6] 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。
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:
一、公立學校。
二、行政法人。
三、公益性社團法人。
四、財團法人。
各級政府機關 (構)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,不得發起勸募。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,不在此限。
[7] 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。
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,以下列用途為限:
一、社會福利事業。
二、教育文化事業。
三、社會慈善事業。
四、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。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。
本文刊於 《群眾募資 實戰行銷策略》作者 莊青岳